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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后感染乙肝病毒,血液提供和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2017-05-02 21:14:58 来源:上海医疗纠纷专业律师邵颖芳律师
导读: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常发生,本案便是医院的血液产品使得患者在输血后感染乙肝病毒,如何判断责任的问题。法院最终认定,当患者同时起诉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时,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请见下文案例介绍。
案情简介:输血后感染乙肝病毒
2010年2月24日,金某因交通事故损害入住某市某某医院治疗。2010年2月25日15时20分,某某医院对原告实施手术,术中输血600毫升。术前经检查,尚某某肝功能正常、乙肝标志物为阴性。经治疗,金某于2010年3月24日出院。2010年7月11日,金某因身体不适到另一医院就诊。经检验,其乙肝标志物均呈阳性,××。
(2015)一份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与被告某市某某医院术中输血有因果关系;因所输血液来源于被告某市某某中心,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患者一方同时起诉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对患者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2015年的一份生效判决确定了两被告的赔偿责任,今法院再次认定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患者可向血液提供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因此在患者完成了对自身损害事实及他方过错、因果关系的证明后,在要求赔偿阶段实际上受到法律较为完善的保护。通过连带责任的设置,保障患者获得赔偿的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输血后感染乙肝病毒,血液提供和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介绍。生活中当遇到医院提供的医疗产品对患者造成损伤的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以帮助解决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维护患者方合法权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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