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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梗抢救无效死亡,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如何赔偿
2017-07-26 13:36:33 来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
导读:众所周知,急性脑梗塞危险指数较高,抢救难度也更大。当脑梗抢救无效死亡后,究竟如何判断是医院的责任还是患者自身的原因?若被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应该如何赔偿?具体请看下文案例介绍。
案情简介:脑梗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9月18日患者张某无明显诱因出现口角歪斜、口齿不清,9月19日至被告处就诊。查头颅MRI示;左侧基底节区急性脑梗塞,为进一步治疗,拟“脑血栓形成”收治入院。入院后经对症治疗口齿不清逐渐好转,出现咳嗽咳痰,痰不易咳出,两肺呼吸音粗,考虑肺部感染,加用抗感染、止咳化痰治疗。9月28日患者出现痰中带血,追问病史既往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病史。10月1日下午患者因饮水呛咳后突发神志不清,左侧肢体无力,急查头颅CT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请脑外科会诊,建议予以保守治疗,向家属告病危,以脱水降颅压、止血、保护脑细胞、催醒为主要治疗原则。10月1日下午患者出现呼吸减慢,血氧饱和度下降,心率下降,请麻醉科行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次日,患者仍昏迷,呼吸机辅助通气中,无自主呼吸,升压药维持。患者家属要求放弃进一步治疗并出院。后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被告医院承担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轻微责任
根据鉴定意见,患者仅少量咳嗽痰中带血,使用垂体后叶素欠妥。脑血栓形成(急性脑卒中)过程中使用可导致血压升高的药物,缺少管床医生的足够重视,在病史中缺乏相关记录。垂体后叶素与血压升高相关,导致脑出血的风险增加。但医院的CT增强检查不属于过度医疗。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医疗事故中一级甲等是最严重的
医疗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因此本案虽然医院承担轻微责任,但一级甲等的定性仍给其增加了较多的赔偿义务。
以上就是“脑梗抢救无效死亡,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如何赔偿”的案例介绍。当急性发病患者抢救无效死亡时,首先请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来判断究竟属于医院的责任还是患者自身的原因,随后再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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